【稅法】台灣彩券與發票中獎獎金無法扣減成本後再課稅
 
查稅與報稅季節又即將來臨了,
網路上又開始散布流傳已久的一篇「文章」,
雖然已經被澄清是「謠言」,
但僅聽片面之詞的,還是大有人在,
所以tomio也來趕一下流行,幫忙澄清一下,
只不過,僅因為是「政府辦的」,就不能扣減成本後再課稅,
還真的讓人有「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感覺...@#$%
 
另,稅法非小弟所專攻,論述內容如有錯誤,或還應補充之處,煩請各位賜教。
 
***************以下為網路流傳的謠言***************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謠言止於此***************
 
¨         台灣彩券與發票中獎獎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第3款「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上開網路流傳的「文章」,主要引用的是該條第8類第2款的規定,認為此等獎金屬於「參加機會中獎」的獎金,因此可以扣除所支付的成本(譬如花2000元買彩券,中4000,則需課稅之所得淨額只有【4000-2000=2000】)。
然而,上開說法忽略了第3款的存在,亦即,台灣彩券與發票中獎獎金屬於「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即所謂的「分離課稅」。
所謂「准予減除」,係指准予該等成本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因此,台灣彩券與發票中獎獎金既僅需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就沒有准予減除(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問題。
又,此等依獎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由舉辦單位即扣繳義務人(台灣彩券為中信銀,發票抽獎為政府國稅局吧)於給付時代為扣繳稅款,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且依該標準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獎項之應扣繳稅額無論是否達新臺幣2000元(換算成獎品價值即為13,340元),舉辦單位均應先代為扣繳。
 
¨         於私人所舉辦的抽獎活動中獎,則可以減除所支付之成本,再計入個人所得總額中,計算應課稅額:
 
私人所舉辦的抽獎活動,只要需花錢參加的,譬如百貨公司常舉辦的過年福袋抽獎、滿額抽獎、廠商常舉辦的買啥抽啥等活動,依上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2款的規定,所抽中之獎項,都屬於「機會中獎」,都可以減除參加所支付之成本後,再算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
舉辦單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於給付時按給付全額代為扣繳15%之稅款。
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換算成獎品價值即為13,340元),舉辦單位免先代為扣繳。
但需注意,與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3款「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最大不同之處:
n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為分離課稅,於舉辦單位代為扣繳後,即不再計入「個人所得總額」中,亦即此部分之應課稅額,不會因個人所得之高低而再有波動。
n          「私人所舉辦的機會中獎」,並非分離課稅,主辦單位僅是依法先代為扣繳一定比例之所得稅(15%)。於得獎人則應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仍應將之申報於「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作為年度所得之一,並依法定稅率計算應課稅額。因此,此部分之應課稅額,仍會依照個人所得稅率的高低而有多扣得退稅或少扣應補稅之情事發生。
n          譬如:
某甲以100萬元簽中大樂透頭彩1億元,依法應扣除20%之所得稅2000萬元,並預先扣繳,且不得扣除成本100萬元,但不用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中課稅。
某乙以100萬元向某車商購入一車,並參加該車商舉辦之「買車抽車」活動,幸運抽中同款車一台(價值一樣是100萬元),則車商將中獎車交與某乙時,應先代為扣繳15%之所得稅(15萬元,但車商往往於抽獎活動中註明由得獎人繳納後,才能領取),某乙並應將之減除所支付之成本(註)後,計入年度所得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等數據,依法定稅率計算應課稅額,再減去預扣繳(如上開15%之15萬元、薪資預扣額等)後,得出該年度應納(退)稅額。
(註)此「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由納稅人舉證,但絕對不會是原本買該部車的費用(100萬元)。除非能證明原本買的該部車的市價不值100萬元,而能以該差額作為參加該次抽獎所支付之成本,否則恐怕難以說服稅捐機關。
Q:不知道如果將其中一台立即賣出,把賣出價與原購入價間之差額當作參加抽獎的成本,是不是就算舉證了?)
 
¨         參考法令:
n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n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n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n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         網路上可參考的資料如下:
n          財政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亦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回〉,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4197&ctNode=10912
n          財政部,〈政府舉辦的獎中獎獎金如何課稅?〉,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928&ctNode=11556
n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所得篇〉,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208&ctNode=11175
n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除20%扣繳稅款外,無成本減除之適用〉,http://www.gtv.com.tw/tax/download/960912_012.doc
n          ETtoday 網路追追追,〈買彩券成本 中獎可抵稅? 財部:別當真〉,http://www.ettoday.com/2002/08/23/811-1343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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